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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饶某某驾驶悬挂号牌为川CC****号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搭载张某某由内江市靖民镇方向往城西工业园区方向行驶,约在上午9时37分当饶某某驾车行驶到内资路8KM+300M处时,由于饶某某驾车速度过快操作不当,致川CC****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撞上路边堡坎侧翻,造成饶某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饶某某留在事故现场在交警到场后配合交警调查。张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经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饶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违章查询单、饶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内江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电话调度登记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收条、协议书、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违规操作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饶某某在案发后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并配合警察的调查工作,系自首,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振宇

                                 检察官助理:晏禄鹏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3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页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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