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6时35分许,被告人饶某某驾驶鄂J*****号“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在黄州区沿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华夏窑炉工业总公司门前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由被害人邹某某(女,殁年66岁)驾驶的“金彭”牌正三轮电动车,造成邹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饶某某在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自动投案。经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饶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事故现场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葬协议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视频光盘一张;6.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骄阳
书记员:林 浪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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