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92********,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住**镇**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饶某某驾驶云D87***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杨某某等六人沿广昆高速G80线由砚山往富宁方向行驶。16时02分许,行至广昆高速G80线K957+600米处时,其驾驶的车辆与同车道行驶的云G46***/云G0***挂车及云HK4***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杨某某现场死亡及三辆机动车、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饶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王某、李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尸体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不当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8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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