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49********,四川省隆昌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隆昌市古湖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 2020年5月18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17时许,被告人饶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川AX****微型轿车,从汤圆店方向往城区方向行驶至348国道1556KM+600M处,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见横过公路的行人被害人喻某甲未避让而发生碰撞,造成喻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饶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喻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喻某甲死亡原因经鉴定:喻某甲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颅内出血,脑疝形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警察处警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饶某某的有罪供述;2、证人罗某某、张某某证实案发时的情况及报警情况,证人喻某乙证实赔偿并谅解的情况;3、被害人喻某甲的死因鉴定意见;4、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勘笔录、案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饶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国萍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饶某某联系电话1539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一式八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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