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建德市**镇**电器有限公司职工,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饶某某驾驶闽H*****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下北线由北向南行驶,18时59分许,行驶至下涯镇和美家园小区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饶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饶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收条等;
2、证人王某某、阮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方 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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