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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武穴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饶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武穴市梅川镇司古塔村至梅川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梅川镇胡政村路段时,将前方行人鲁某某撞倒,造成鲁某某被告人饶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鲁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8日死亡。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饶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户籍资料、证明等;3.被告人饶某某供述和辩解;4.(武)公(司)鉴(法)字[2020]J014号文证审查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饶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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