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6时许,被告人饶某某驾驶冀B**/冀B**挂号车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时,因其车前大灯损坏无法看清路况,其与受伤坐在公路上的被害人无名氏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无名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饶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符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
4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饶某某具备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付文革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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