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办事处高车居委会集体户,住湖南省汉寿县**乡**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案
2019年9月至12月下旬,被告人饶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城管局任协管员工作期间,编造自己老婆是在银行跑信用卡业务需要完成任务为由,先后分别为同事罗某某代办了三张信用卡、彭某某代办了一张信用卡、雷某某代办了一张信用卡。信用卡办好后,被告人饶某某又以需要登记信用卡信息领取提成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罗某某、彭某某二人的信用卡及信用卡密码,以帮助被害人雷某某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了雷某某的信用卡及密码,后通过使用POS机套现的方式,分别套取了被害人罗某某三张信用卡内信用资金共计44000余元,套取被害人雷某某信用卡内信用资金3000元,套取被害人彭某某信用卡内信用资金7000元,共计54000余元,所骗赃款全部用于网络还贷。
二、诈骗罪
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饶某某得知被害人罗某某的老婆希望能去常德市**厂上班的事后,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忙搞好,在取得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后,以需要找关系、进烟厂前需要交三年社保为由,分别骗取了被害人罗某某2888元、1500元。2019年9月底,被告人饶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伪造了一份盖有“常德市人事局人力资源中心”公章的劳动合同书给罗某某,说是事情已办好,又以事情办好为由向罗某某索要好处费5000元。所骗赃款共计9388元用于网络还贷。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雷某某3000元人民币、彭某某7000元人民币、罗某某560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个人信用报告、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彭某某、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又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饶某某全部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页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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