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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51965********,汉族,专科文化,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别墅小区**栋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830分被告人饶某某驾驶琼A6****小型轿车载着其妻子付某某到海口市金垦路琼菜王酒店跟老乡一起吃饭喝酒2140分饶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6****小型轿车送其妻子去国贸财富大厦公司加班,途经金垦路、海垦路、海秀中路、秀垦路、炮台、金贸中路,当行驶至海口市金龙路半山花园路段时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便当场依法对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验结果显示为129mg/100ml,民警随后将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

3.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栋**房,联系电话1380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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