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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6********,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饶某某酒后驾驶鄂A*****小型轿车在本市西塞山区**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移位,倒车时与停在旁边的川C*****小型轿车发生刮蹭。民警到案后,经对被告人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黄石市**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99mg/100ml。饶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及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杜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向东

 检察官助理:杨波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9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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