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2********,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家住弥勒市**乡**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饶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拖拉机,从弥勒市**乡**村向**乡**镇方向行驶,行至357国道2598+980米处时,与沿357国道从弥勒市**镇方向驶往**市**县**镇方向的栾某某驾驶的云******号货车相撞,造成饶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饶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57.11mg/100ml。
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巧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4662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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