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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75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从事公寓出租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始兴县**镇**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时25分许,被告人饶某某醉酒后驾驶粤F9D****小型轿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智安中路雅俊洗水厂对开路段时,与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2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饶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饶某某已对陈某某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经鉴定,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1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4.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苹

                            202093

                        

附件:1.被告人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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