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2********,汉族,高中文化,浠水县**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某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鄂J****2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竹瓦镇竹瓦派出所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采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00.5mg/100m1,并被抽取血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某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0.27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某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无证驾驶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光磊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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