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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建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建宁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饶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自有的闽******小型轿车载着黄某乙、李某某、黄某丙从黄埠大酒店门口出发前往里心镇,途经竹薮村马际路段,与相向行驶的闽******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黄埠派出所巡查民警查获,民警对饶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随后民警将饶某某带至建宁县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送检,10月10日收到检验结果,饶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135.95mg/100ml。被传唤到案后饶某某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饶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公安局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某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事故车辆、呼气、抽血照片14幅;

6.视听资料:饶某某上车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锟洲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建宁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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