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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饶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14时20分许,福州市公安局城门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雷新城四区小区内有小型轿车被人恶意破坏,民警洪某某、黄某某随后出警赶到现场,经调查询问发现破坏车辆的被告人饶某某。随后民警洪某某、黄某某当场找到被告人饶某某并依法对其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被告人饶某某拒绝配合民警的调查,用拳头殴打民警洪某某的头部,并用手指抓伤洪某某的脸面部、唇部。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洪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经福建省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饶某某在案发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但未完全丧失,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饶某某对自己违法行为和后果有正确认识能力,懂得为自己辩护,在审讯过程中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有受审能力。

被告人饶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胪厦新城四区二号楼901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经历查询、出警情况说明、警官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精神残疾证、疾病证明书、病历;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甲、冉某某、林某甲、燕某某、陈某乙、黄某某、林某乙证言;

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侦破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华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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