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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134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县******自然村**号。2009年12月10日因犯贷款诈骗被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10月1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饶某某提供毒品麻古和冰毒,容留饶某甲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2、2019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由被告人饶某某提供毒品麻古和冰毒,在饶某甲未在家不知情时,带殷某某到饶某甲家容留其吸食毒品。

3、2019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饶某某容留胡某某及饶某某一个外号“琳琳”的女性朋友(姓名等具体情况不明)在家中共同出资300元,由胡云联系熊某某(另案处理)购得毒品麻古和冰毒后一起在饶某某家吸食。

4、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饶某某先后容留吴某某、殷某某、饶某甲、谭某某四人到其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当日下午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饶某某和吴某某、殷某某、饶某甲、谭某某五人被抓获。现场收缴自制吸毒工具及小塑料袋等物品。

被告人饶某某归案后提供胡某甲的贩毒线索,于2019年9月25日18时许,配合公安机关将胡某某抓获。犯罪嫌疑人胡某甲于2019年10月11日已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饶某甲、吴某某、谭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笔录、收缴物品清单;

5、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跃清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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