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饶某某提供毒品麻古和冰毒,容留饶某甲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2、2019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由被告人饶某某提供毒品麻古和冰毒,在饶某甲未在家不知情时,带殷某某到饶某甲家容留其吸食毒品。
3、2019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饶某某容留胡某某及饶某某一个外号“琳琳”的女性朋友(姓名等具体情况不明)在家中共同出资300元,由胡云联系熊某某(另案处理)购得毒品麻古和冰毒后一起在饶某某家吸食。
4、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饶某某先后容留吴某某、殷某某、饶某甲、谭某某四人到其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当日下午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饶某某和吴某某、殷某某、饶某甲、谭某某五人被抓获。现场收缴自制吸毒工具及小塑料袋等物品。
被告人饶某某归案后提供胡某甲的贩毒线索,于2019年9月25日18时许,配合公安机关将胡某某抓获。犯罪嫌疑人胡某甲于2019年10月11日已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饶某甲、吴某某、谭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笔录、收缴物品清单;
5、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姜跃清
(院印)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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