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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随州市**果品公司党支部书记,住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8 日20 时许,被告人饶某某与朋友一起到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路**KTV ,饶某某欲持该KTV欢唱卡办理包间服务,前台收银员告知没有包间。饶某某恼怒,不听解释,随即扔砸前台放置的验钞机、座机电话、刷卡机等物品,致工作人员邱某某的右臂受伤。该KTV 领班张某某得知情况后与服务员上前阻拦饶某某离开,在劝阻过程中饶某某持停车泊位牌将张某某致伤。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邱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右前臂软组织损伤,张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多处软组织损伤,二人损伤均属轻微伤。

2019年10月24日,饶某某对随州市曾都区** KTV被损坏的物品及受害人共计赔偿损失人民币16000元(14800 元人身损害、1200 元财物损失),随州市曾都区**KTV出具谅解书对饶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 年10 月28 日,饶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投案。

被告人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饶某某个人基本信息表、法医鉴定告知送达书、随州市曾都区**KTV出具的《谅解书》、《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范某某、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邱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涉案光盘一张;7.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无事生非,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20年1月14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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