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3********,汉族,初中,住所地建德市**。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6月1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饶某某经他人介绍,成为“建德麻将”代理,后被告人饶某某通过让他人绑定其邀请码成为其会员,组建微信群,召集20名以上人员在“建德麻将”APP上以“建德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从“建德麻将”平台获得会员充值的返利。截至被告人饶某某归案,非法获利116347.8元。
案发后,被告人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微信红包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及光盘;证人谭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饶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佳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