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621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鹰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采矿罪,分别于2018年8月1日、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6年11月8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饶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饶某某一次性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饶某某未履行义务,陈某某向贵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饶某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在法院限定期限内,饶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12日、2月23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饶某某名下汽车一辆,房产二处。2017年1月11日,饶某某到法院承诺还款,并于1月23日,到法院交纳了10000元执行款,之后未再履行还款承诺。2017年8月2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决定,将饶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8月30日对饶某某决定拘留十五日,决定执行时因饶某某血压偏高未执行,饶某某即于2018年1月9日到法院交纳了20000元执行款。之后,饶某某到外地,一直未履行对陈某某的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债权人陈某某遭受重大损失。2018年8月28日,饶某某与陈某某再次达成和解协议,所欠本金利息于2019年7月3日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非法采矿罪
2013年11月间,被告人饶某某与黄某某、祝某某、侯某某、吴某某商定共同到**镇开采砂石。2013年11月16日,黄某某与汪某某签订的共同开发协议,约定汪某某与黄某某共同开发汪某某租赁的**地段四百余亩河砂洲,一切开发设备及生产所需费用由黄某某承担,汪某某按销售收入的50%提取收益。同年11月18日,黄某某、侯某某、汪某某与徐某某与黄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徐某某将**洲上的采砂权及采砂所需的全部设备以2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某等人。转让费218万由被告人饶某某与黄某某、祝某某、侯某某、吴某某共同出资,并按出资额确定股份,汪某某占干股。被告人饶某某等人签订协议后,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到砂场采砂,**砂场开采时间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砂场开采时间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侯某某于2014年1月退出,姜某某、方某某、马某某于2014年4月加入开采;2015年5月,被告人饶某某、黄某某等人均退出,由姜某某一人经营。经鉴定,**砂场销售数额达159162元,**砂场销售数额达3391054元,合计3550216元。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饶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上网追逃,同年6月8日被抓获归案,2018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饶某某接鹰潭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其涉嫌非法采矿一案,并退赃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未办理采矿许可证证明、归案证明等;2.证人汪某某、黄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图;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迎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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