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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九江市八里湖新区**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饶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11月30日晚严某某没有回家,12月1日15时,饶某某驾车来到九江市濂溪区莲花镇东城村清风寨农家乐寻找正在此处打麻将的严某某,二人再次发生争吵,饶某某用斧头将严某某打麻将的三雀牌麻将机砸坏,强行拉严某某上车,在拉扯过程中用斧头将严某某的头部打伤,并将严某某奥迪A4L轿车前挡风玻璃、后视镜、大灯砸坏。经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奥迪A4L轿车及三雀牌麻将机损毁修复价值共计人民币17290元。

被告人饶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17时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被民警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何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郭某某证言;3.被害人严某某陈述;4.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现场照片;7.电子证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泓莹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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