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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漾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21982********,彝族,大专文化,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漾濞支公司网络维护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住漾濞彝族自治县**镇**街**路**房**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漾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漾濞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饶某某因怀疑其与妻子茶某某的婚姻关系破裂系妻子茶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有不正当关系所致,2020年4月14日7时30分,饶某某手持事先准备好的两根木棒从自己位于漾濞县苍山西镇苍山西路党校廉租房的住处到漾濞县卫生局门口寻找被害人罗某某,其发现罗某某的车辆停放于此处,遂在罗某某的车辆附近等候罗某某,8时30分许,罗某某从农贸市场走出至亲和巷“老味道砂锅饵丝店”门口,饶某某上前用木棒殴打罗某某头部两次,将其打倒在地;之后饶某某与罗某某过马路,走到文荣宾馆门口巷道,沿路走到“口口田小吃”旁,罗某某想要捡附近地上的石块,饶某某又将罗某某拽过来用木棒对其实施殴打;之后饶某某与罗某某继续往“天天快递”方向走,到岔路口处,饶某某看到罗某某向自己扑过来反抗,饶某某又再次使用木棒将罗某某打倒在地;后饶某某与罗某某相互拉扯向回走,到“口口田小吃”对面车库门前饶某某再次使用木棒将罗某某打倒在地,期间罗某某挣扎起来抓住饶某某衣服,饶某某又继续对罗某某实施殴打直到罗某某无法动弹。案发后饶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漾濞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抓获。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头部目前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面部的目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目前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5月7日罗某某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5月27日经大理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工具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茶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漾濞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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