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饶某某和被害人汪某某在黄埠镇**楼一楼办公室因房屋纠纷发生争吵。期间饶某某用桌子的茶台将汪某某脚趾砸伤。经鉴定,汪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饶某某明知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同日,公安机关在**楼一楼将饶某某传唤到案。2020年1月6日,饶某某一方与汪某某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住在惠东县**镇****,联系电话1341306****。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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