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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等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0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号,现居住于袁某某**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公司印章罪,2019年10月1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饶某某居住于宜春市袁某某**小区****单元**室。2017年,被告人饶某某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的前提下,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套雕刻印章的雕刻机和电脑,在其家中成立工作室制作印章,并印发小广告进行宣传,通过QQ、微信、电话等途径接受定单,根据他人写好的印章内容雕刻印章,具体伪造印章数量与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份起,被告人余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饶某某后,为方便其帮助客户贷款,先后让被告人饶某某为其伪造了江西金域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宜春市同茂印务有限公司、李白的小酒馆等印章,并支付50-100元不等的钱款。2019年10月18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余某某的办公室搜查并扣押了10枚虚假印章。经鉴定,该10枚印章中的江西金域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宜春市同茂印务有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其他印章因未查询到相关工商注册信息无法鉴定。

2、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饶某某,让其伪造一枚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专用章,用于其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考取相关证书的网上报名表中使用。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让被告人饶某某为其伪造一枚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专用章,准备用于证实其公司员工购买了社保的材料中使用(该印章已制作完整,在被告人饶某某处尚未交付)。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并主动交出其伪造的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专用章。经鉴定,上述两枚印章系伪造。

201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饶某某被抓获,侦查机关从其家中搜查出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合同备案专用章、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专用章(被告人张某某订购)、宜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江西省创建世纪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樟树市爹地爱母婴用品店等12枚印章。上述印章中的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专用章、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合同备案专用章均系伪造。其他印章因未查询到相关工商注册信息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扣押的印章、QQ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与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印章管理的规定,在未获得制作印章许可的情况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与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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