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6日23时00分左右,被告人饶永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超标电动车,经过普宁市公安局下架山派出所附近时,被我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汕头市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饶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饶永某某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255.7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被告人饶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碟一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饶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永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XX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认某某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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