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4197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镇**村**号,1996年8月15日,因犯流氓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6年9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1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建瓯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2019年3月27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建瓯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建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饶某某与饶某丙在建瓯市**镇**村巧溪食杂店门口,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扭打,期间,饶某某将饶某丙摔倒在地,造成饶某丙右脚膝盖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饶某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2月7日,被告人饶某某在建瓯市**镇**村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吉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表、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饶某甲、饶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饶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建瓯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因琐事纠纷而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在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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