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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194号

被告人饶刚强,性别:**,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9********,**族,**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巷**组,暂住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刚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11日,被告人饶刚强至本市奉贤区**路**弄**号,通过攀爬的方式至**楼**室卫生间外,将卫生间窗户限位杆破坏后进入被害人钟某某家中,窃得铂金项链、钻戒、黄金项链等物品。当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饶刚强至本市闵行区**路**号黄金回收店内将被盗物品销赃给林四海(另案处理)。经鉴定,PT950项链、0.507ct钻石共计价值人民币20356元。

2020年4 月17日,被告人饶某某饶刚强至本市奉贤区**路**弄**号,以攀爬的方式至**楼**室卫生间外,后通过卫生间窗户进入被害人谭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和黄金项链等物品。当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饶某某饶刚强至本市闵行区**路**号黄金回收店内将被盗物品销赃给林四海。

2020年4 月24日,被告人饶某某饶刚强至本市奉贤区**路**弄**号,以攀爬的方式至二楼202室厨房间外,后通过厨房间窗户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窃得银手镯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饶某某饶刚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照片,同案关系人林四海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钟某某、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送货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黄金饰品付款单、保证单、钻石证书编号、东华美钻出具的旧金回收单、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饶刚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燕英

检察官助理:王  彩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饶某某饶刚强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六份。

  4.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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