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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608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0月17日年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3年9月1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四个月;因盗窃,于2007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9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3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8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2日3时许,被告人饶某某进入北京市东城区三源胡同18号院南侧被害人杜某某家中,窃取杜某某屋内的人民币现金约2600元及摩凡陀牌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并将一个黑色女士挎包、一个黑色女士斜挎包、一个黑绿色男士斜挎包、黑色钱包一个、太阳镜一副、迪卡侬牌背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元)、手袋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元)、LOUIS VUITTON牌黑色钱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0元)丢弃在屋外。后饶某某于2017年5月14日被民警抓获。上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2017年3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饶某某进入北京市东城区苏州胡同98号室内实施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自述被窃人民币现金 37140元)。并将放置于室内的红色女士无袖夹克一件、女士绿色长袖外套一件、女士橘黄色马甲一件、藏蓝色女士外套一件、战地吉普牌牛仔裤一件、女士黑色挎包一个、女士黑色手提包一个丢弃在屋外(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90元)。被窃现金未起获。

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饶某某进入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南巷41号,窃取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的人民币现金约500元。被窃现金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书证;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4、被害人陈述: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刚
代理检察员:  李  扬

2017年9月5日

附  注: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七册;

3、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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