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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官房建筑工地**组团**栋别墅区路边将云南****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堆放的14块预埋板(钢板)盗走。经鉴定钢板价值合计46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辨认笔录及照片;3.李某某等人证人证言;4.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玲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晋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_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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