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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盗窃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4********,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组,现信阳市固始县**小区**号楼****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饶某某窜入正阳县**乡**村**庄隗某某家中,饶某某以换钱为名和隗某某交谈,发现隗某某放钱的地方后,趁隗某某不备将隗某某放在家中的5800元钱偷走并逃离;

2.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饶某某窜入正阳县**镇**村**庄,饶某某以换钱为借口和闵某某交谈,发现闵某某放钱的地方后,趁闵某某不备将闵某某家中装有900元现金钱包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隗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隗某某、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洁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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