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68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到龙岗区龙岗街道**社区**路**号门口处,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山地自行车盗走。
2、2020年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到龙岗区龙岗大道**号**批发店处,将被害人黄某甲的一部华为品牌手机盗走。
3、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饶某某到龙岗区宝龙街道**路**号门口处,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该处的一辆山地自行车盗走。
4、2020年4月15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到龙岗区龙岗街道**路**号门口处,将被害人谭某某放置在店铺内门边上的一个腰包盗走,包内有200余元人民币、手机一部和身份证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谭某某、吴某某、黄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燕玲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饶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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