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饶某甲,曾用名尧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坊镇**坊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栋**单元**室。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租住于长沙县**街道**社区***安置区*栋*单元*室的被告人饶某甲发现对面*栋*单元*室正在装修,房间内存放有电缆线,遂起意盗窃。同月28日凌晨5时许,饶某甲从租住处出来,走到该小区*栋*单元一楼楼梯间拿了2个纤维袋,然后通过楼梯间平台的遮雨板爬窗进入205室,将放在205室墙边的16卷电缆线(其中12卷金杯牌2.5平方软芯BVR电缆线、4卷金杯牌4平方软芯BVR电缆线)分别装入2个纤维袋,并将2纤维袋电缆线搬至该小区*栋*室璩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店门口,在向璩某某销售电缆线时,饶某甲将3卷电缆线遗留在门口,剩下13卷电缆线以910元的价格销售给璩某某。饶某甲离开后,璩某某在门口发现饶某甲遗留的3卷电缆线并捡到废品回收店内。被告人饶某甲出来后,走至长沙县**街道**安置区一期*栋*号门面时,发现肖某某经营的水果店前放置了10箱香蕉,将其中1箱香蕉(20斤)搬回其租住处。案发后,璩某某所收购的13卷电缆线以及在门口捡到的3卷电缆线均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被害人。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的电缆线和香蕉共计价值2288元。
2020年4月29日3时许,民警在长沙县**街道**小区**栋**房内抓获被告人饶某甲。到案后,被告人饶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璩某某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6、被告人饶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饶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泽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甲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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