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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8年被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6月25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饶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路**广场**楼“**网咖”,趁被害人郑某某睡觉之际,将郑某某手里的一台金色“oppo”A57型手机(内存32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4元)盗走。同日14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电脑城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手机销赃给肖某某。

2019年5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在“**网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窃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饶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证人蒋某某、肖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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