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在石竹街道洋洋百货附近目睹熟人即同案人“阿魁”、“阿标”、“缺嘴”(均另案处理)正在实施盗窃长乐51208电动车及另一部电动车。同案人“阿魁”、“阿标”、“缺嘴”见状,遂让被告人饶某某帮忙转移上述两部电动车,防止被监控拍到。随后,被告人饶某某遂戴上头盔,穿上棉衣将上述两部电动车分别推到宏路派出所附近一民房门口、324国道与清昌大道交叉路口附近美源形象设计理发店门口。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长乐51208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长乐51208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93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饶某某在福清市**街道**号其租住处被民警抓获。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饶某某退出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收款收据、非机动车驾驶证、财物收据、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截图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饶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2020年8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饶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号,联系电话:1887945****。
2.卷宗3册共计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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