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340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饶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京厨厨具有限公司担任运营员的职务之便,采取先向公司申请淘宝刷单费,在支付刷单人员刷单费后将部分剩余刷单费截留的手段,侵占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565,307元,后将该款项用于日常消费、打赏网络主播、支付自己的治疗费等。2019年10月,被告人饶某某逃匿。
2020年6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饶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农某微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柏的陈述;
4.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专项审计报告;
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视频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