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乡**村**桥**组**号,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号楼**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饶某某为非法获利,冒充单亲妈妈身份,以结婚交友名义先后与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微信聊天,并通过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火车票、户口簿、女性图片,编造没钱吃饭、没钱交房租、孩子生病住院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21858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张某某6200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朴某某209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饶某某被抓获归案。现被告人饶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朴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通讯工具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君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辩护人王海燕,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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