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饶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冕宁县,公民身份号码5134331989********,藏族,中专文化,护士,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附**号,现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饶某某在厦门务工期间认识了安徽旌德男子梅某某,两人通过微信一直保持联系。2020年1月份,被告人饶某某和梅某某微信聊天时抱怨自己同丈夫感情不好,想外出务工,但没有车费,梅某某遂提出将同村朋友乾某某介绍给其做男朋友,被告人饶某某表示同意。1月20日,饶某某以来安徽没有路费、路上吃喝等理由向梅某某要钱,梅某某通过微信两次转账共计1800元。1月23日,乾某某与饶某某互加微信好友,饶某某再次以来安徽没有路费、机票钱不够为由向乾某某要钱,乾某某分别于1月 24日、25日通过微信转账2500元,收到钱后饶某某将梅某某、乾某某拉黑失联。
同年6月,饶某某重新添加了梅某某、乾某某为微信好友,表示愿意和乾某某真心谈朋友,并再次以来安徽没有路费、路上吃喝为由向乾某某要钱,乾某某于6月13日通过微信两次转账2300元,饶某某收到钱后谎称已在来安徽的路上,之后再次将梅某某、乾某某拉黑失联。上述转账共计6600元被饶某某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饶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被四川省冕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梅某某、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退还全部涉案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旌德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丽霞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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