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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二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饶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5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幢**室,捕前住昆明市西山区**小区**路**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7时许,吸毒人员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饶某某购买毒品。当日18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将准备好的毒品可疑物摆放在昆明市西山区永昌小区12栋1单元门口的号牌为云******的电动车车座下后离开。19时许,潘某某到此处拿取毒品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0.18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饶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右侧裤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毒品可疑物净重0.16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民警于2020年7月31日19时许依法对饶某某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小区**路**栋**室住所进行搜查,在该住所电视机柜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12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在客厅茶几抽屉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数量过少无法称取重量,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在卧室桌子上一铁盒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包(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0.93克、1.1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可疑物;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0.46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康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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