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饶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0〕11

被告人饶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什邡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所地什邡市**街道**路**号。2011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饶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街道**路**号的住房内向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获毒资人民币150元。

2、2020年9月8日中午,被告人饶某某在黄某某位于什邡市**街道**路**家属区**楼**号住房内向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获毒资人民币150元。

什邡市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9月10日对被告人饶某某位于什邡市**街道**路**号的住房及人身进行搜查,共查获5包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净重1.32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饶某某系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7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恒宇

                              检察官助理 李小娇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