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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于2020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2020年9月16日经院批准,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桂某某在其位于我区龙岗街道的住处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饶某某取得联系,双方约定饶某某向桂某某贩卖淫秽视频,交易价为一个视频一元钱。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饶某某通过微信30部视频发送给了桂某某,并收取了桂某某30元的微信红包。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饶某某被抓获。民警当场从饶某某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鉴定,饶某某发送给桂某某的30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VIVO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桂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手机、人身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帐记录、淫秽视频30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慧琼  

检察官助理 马云广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黑色VIVO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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