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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住址地:衡东县**镇**路**号**室。2008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后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09年10月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1月因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4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正服刑。因发现还有漏罪未判决,2020年1月13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押回审理。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饶某某网罗曹某甲、康某某、刘某甲、向某某、阳某某、廖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一起混社会,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饶某某为首,以曹某甲、刘某甲、康某某等为骨干,以刘某乙、谢某某、戴某某、刘某丙、罗某甲、秦某某、刘某丁、曹某乙、罗某乙、侯某某、罗某丙(均已判刑)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经常在被告人饶某某的***寄卖行聚集,寄卖行提供免费的食宿。若集团成员为维护集团利益、扩大集团声势、巩固集团在区域内的强势地位等,需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集团成员应按照纠集者的组织、指挥积极参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衡东县境内多次以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衡东县境内共实施寻衅滋事罪5次、故意伤害罪1次、赌博罪1次。其中,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寻衅滋事罪5次、故意伤害罪1次,衡东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4月26日对被告人饶某某作出判决。赌博罪如下: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廖某某组织“强哥”、“李老师”(真实身份不明)、单某某、刘某戊、刘某已等人在本县*****村、**驾校、**场附近等地用扑克牌以“开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底注100元,上不封顶。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康某某、刘某甲等人负责放数,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秦某某、罗某甲、刘某丙、刘某乙、侯某某等人负责在赌场内维持秩序或是赌场外望风。廖某某从中抽头渔利,除去开支,非法获利共计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康某某、刘某甲、侯某某、罗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被告人饶某某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阳永恒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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