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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70********,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组。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饶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四轮拖拉机和玉米脱粒机到杨某某家中进行玉米脱粒,被害人郭某某与辛某某等多名村民前来帮忙,被告人饶某某将机器启动后进屋取暖未看护机器运转,被害人郭某某在四轮拖拉机皮带轮南侧用叉子向玉米脱粒机内装玉米,因机器皮带轮护罩被饶某某卸下,被害人郭某某填装玉米过程中身体被卷入四轮拖拉机皮带轮内,致郭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死亡。经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脏器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饶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达成了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饶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广臣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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