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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4207号

被告人饶建强,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南昌市**制造有限公司物流部成品科科长,现在江西省新干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新干县**小区**栋**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建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饶建强于2016年4月21日至2019年2月27日任南昌市**制造有限公司物流部成品科科长,期间利用其管理仓库等职务上的便利,以仓库整改、借款(无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至案发未还款)名义五次向仓储物流服务供应商宁某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29.1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4月10日,饶建强以仓库整改需要购买钢板为名,向宁某某索要钱款10.6万元,并于2017年4月14日将所得钱款用于在江西国力本田4S店购买一台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赣A7****)的首付款。 

2、2017年12月29日,饶建强以帮助其老乡袁某某借钱进行资金周转为名,用袁某某账户收取宁某某的转账款38万元后,袁某某转回5.5万元给饶建强,该5.5万元系饶建强与袁某某合伙投资东莞项目的利润分红,其余钱款被袁某某用于项目周转。  

3、2018年2月13日,饶建强以袁某某借钱进行资金周转为由,用袁某某账户收取宁某某转账款25.7万元,袁某某随后转回10.7万元给饶建强,该10.7万元系饶建强与袁某某合伙投资东莞项目的利润分红,其余15万元被用作饶建强的项目投资股本金。

4、2018年12月18日,饶建强从袁某某处挪借5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新干县**花园**栋**单元**室商品房的首付款。2019年1月7日,饶建强以借款名义向宁某某索要钱款52.86万元,宁某某将钱转到袁某某账户后,袁某某将其中的50万元作为偿还之前饶建强所借购房款,并将其余的2.86万元作为东莞项目的利润分红转至饶建强帐户。

5、2019年2月2日,饶建强以借钱名义用袁某某账户收取宁某某转账款2万元,袁某某收到钱后即将2万元转至饶建强帐户,该2万元被饶建强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饶建强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宁某某、袁某某、饶某某、徐某某等13名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笔录

4.被告人饶建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建强在担任南昌市**制造有限公司物流部成品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仓库整改、借钱等名义多次向仓储物流服务供应商宁某某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29.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友根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饶建强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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