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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饶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华某某(已起诉)注册成立衢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位于衢州市衢江区**广场**幢**室)、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衢州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2017年10月31日,衢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100%控股。上述三家公司、企业均由华某某实际控制。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华某某雇用被告人饶某某等人,未经批准,利用其控制的公司、企业之名,通过举办年会、微信群转发、报刊杂志、口口相传等各种方式,宣传公司在全国有几十家连锁超市、收购巨化吴江大润发、准备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上市等信息,以通过“萌积分”、“萌豆”平台投资成为公司会员并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吸收835名不特定对象资金人民币25015765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返利、发放工资及其他公司开支等。饶某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明知上述情况,仍参与宣传、发展、接待并吸收会员资金等,涉案数额达人民币1300余万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饶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退出违法所得20600元。2020年5月19日,本院向饶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饶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暂扣款票据、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工资条、投资人信息登记表、审计报告、身份证复印件、会员认购协议、会员卡复印件、银行卡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华某某、柴某某、邵某某、郑某某、叶某某、孙某某、吕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厉某某、丁某某、周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帮助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立炜、陶姗姗

2020年5月22

                                      (院印)

附:1.被告人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见电子卷宗,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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