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楼**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巷**宿舍。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饶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69克,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门口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材料、搜查、扣押材料、毒品称量、取样材料、毒品收据、办案说明;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被告人饶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6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金益
检察官助理 周妮妮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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