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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6年**月**日1996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6********52242819960910161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街村**街组赫章县兴发乡大街村大街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15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饶某某。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0日,被告人饶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在赫章县**乡**村赫章县松兴发乡丫口村的板桥水库使用禁用的渔网捕鱼,共捕获鲤鱼6条,经称量,净重1.05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赫章县农业农村局证明、赫章县人民政府通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称量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远

检察官助理:李景忠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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