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开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89********,汉族,大学文化,**文玩店店主,住湖北省黄石市花湖开发区**里**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巷**号**单元**室)。被告人饶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饶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饶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朱欣欣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饶某某在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商业步行街**号经营**文玩店,2017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饶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饶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非法收购象牙材质面包圈2只(分别重8.46克、8.29克)等物。后于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饶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象牙材质面包圈1只(8.46克)出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饶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象牙材质面包圈1只(8.29克)出售给盛某某。
2.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饶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非法收购象牙材质面包圈1只(26.02克)等物,后将该象牙材质面包圈放于店内进行销售。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面包圈3只均为象牙制品。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面包圈3只涉案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782.10元。公安机关已对上述涉案物品依法扣押。
案发后,被告人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称重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部分销售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常 乐
检察官助理 丁彬江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花湖开发区**里**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54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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