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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咸丰县**镇**村**组**号,现住咸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咸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咸丰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咸丰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9月左右,被告人某某为防止野生动物啃食庄稼,在其位于咸丰县坪坝营镇青林湾村小地名“马灵光坨”的玉米地中安装一副兽夹,玉米地旁的荒地中安装另一副兽夹,当年10月左右,玉米地中的兽夹捕猎一只俗称“泥猪”的野生动物,被其与魏某某背回家分食。

被告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咸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管制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小生

检察官助理:张涛

2021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咸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58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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