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01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建昌镇**花园小区,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饶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多次单独从南昌通过物流的方式以及伙同林某某拼货的方式从安徽阜阳购买共计约40万元人民币的甲醇,每次将购买来的甲醇存放于南城县建昌镇金山口老板停车场内一车间内,然后使用赣FR****的车辆将甲醇卖至南城县城林业酒家、食不一样、田螺王、羊城粥店等餐馆以及红思腻子粉厂等地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未取得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私自贩卖甲醇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荣斌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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