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饶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住深圳市罗湖区**街道**路******项目部,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镇**组**号。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20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饶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住深圳市罗湖区**街道**路******项目部,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镇**组**号。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20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患肺结核病,于2020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和李某某(因本案已被行政处罚)等人酒后来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路****号**驾校店。因店内无人,饶某甲、饶某乙、李某某等人便自行推门进入店内休息。当日16时许,店主刘某某回到店里,看到醉酒的饶某甲、饶某乙等人在店里,且饶某甲光着上身,便让他们离开,但饶某甲、饶某乙等人不肯离开,于是刘某某打电话报警。
深圳市公安局莲塘派出所民警陆某某(警号:072***)接警后带领队员邓某某到达现场,经了解情况并登记双方个人信息后,陆某某要求双方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但饶某甲、饶某乙等人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还以言语辱骂陆某某,陆某某多次警告无效后,强制传唤饶某甲、饶某乙、李某某到派出所协助调查,饶某甲、饶某乙用拳脚踢打反抗,并用手勒陆某某、邓某某的脖子,致使陆某某左侧下唇、左前臂、左手部等处受伤,邓某某左手、左手腕、右脚踝等处受伤。随后,陆某某在增援警力的协助下,将饶某甲、饶某乙、李某某依法传唤至莲塘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邓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情经过,到案经过,疾病诊断证明,关于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函,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伤情照片,监控录像截图辨认,警察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等资料;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熊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盐公(司)鉴(法活)字[2020]09002号司法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被害人陆某某、邓某某及证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2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二人均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 胡昕然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饶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0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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