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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甲、饶某乙容留卖淫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183号

被告人饶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街道界外。2011年9月2日因卖淫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3月31日因介绍卖淫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4月29日因介绍卖淫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9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饶某甲在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口附近门面房开设一家无名足浴店,容留卖淫女徐某某、吴某某在店内进行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按比例分成嫖娼。后饶某甲将该店交给被告人饶某乙负责日常经营,由饶某乙负责向嫖客介绍项目、收取嫖资,并将嫖资按比例分别转账给饶某甲、卖淫女。

2019年9月25日晚,公安民警对上述无名足浴店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饶某乙,并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徐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肖某某。同年11月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饶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2.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陆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转账记录截图;5.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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